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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份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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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方式的特征在于它的法定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分配原则等都按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当事人无权变更。但是,继承人继承权的实现仍离不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前所述,当事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特别是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遗产份额等问题,更需要各继承人之间协商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 15 条规定: “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继承开始的时间,不等于遗产分割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分割遗产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但具体的时间可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办法,由于遗产的状态不一,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采取不同的分割办法,可以将实物进行分割,也可以变卖实物分割价款,还可以有人取实物,有人获得补偿等等。各继承人分得遗产时,应先扣缴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他人债务或应缴纳给国家的税款;还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还要分给符合条件的、可以取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适当的份额。总之,继承人分割遗产应依继承法的规定,充分协商、互谅互让,处理好遗产分割中的各种问题。当然,当事人之间如果协商不成而发生争议,可以请求第三者进行调解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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