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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也有请求分割、取得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依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如果同一顺序中仅有一位法定继承人,则遗产分配问题很简单,由该法定继承人继承即可,但实际中更多的是被继承人有若干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况下,各继承人取得遗产,则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才能平等地保护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 13 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应遵循一般均等、适当照顾、权利义务相一致和相互协商的原则精神,具体而言,比照以下原则进行:
① 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② 特殊情况下 , 可以不均等分配 。法定继承人之间一般应均等地分配遗产,并不意味着必须一律相等,继承法允许他们取得不同差额的遗产,这正是贯彻继承法基本原则的需要。我国《继承法》第 13 条第 2-5 款明确规定: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