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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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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继承法》第 5条规定 :“ 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采取遗嘱继承在先原则。但我国建立了有特色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有优先于遗嘱继承的效力。继承开始后,适用继承方式的顺序为:遗赠抚养协议、遗嘱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所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又没有立遗嘱(包括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无效或不能执行以及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时,就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没有立有遗赠扶养协议;

( 2)被继承人生前虽立有遗嘱 ,但在下列情况下,遗产的有关部分要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①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④ 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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