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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来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作者:

登记条件:(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登记期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 →受理→决定→发照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 、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 1 ) 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2 )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 3 )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①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②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 4 ) 投资人变更:
①、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②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④公告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5 )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 、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 IC 卡
4 、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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